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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李曙明
   發表於5月7日
  回放:4月18日,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對南京“富二代殺妻”案作出一審判決,認定被告人吉某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。法院認為:“被告人吉某僅因聽信傳言而懷疑妻子不忠,持菜刀、水果刀砍切、捅刺妻子數十下致死,罪行極其嚴重,論罪應當判處死刑,但鑒於本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發的犯罪,結合具體案情,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。”本文以本案以及近年發生的情感糾紛為樣本,對殺親屬、戀人“罪輕一等”的正當性進行追問。
  點評:界定情感糾紛殺人與社會上殺人在主觀惡性和危害後果方面的差別,通過區別對待貫徹寬嚴相濟政策,其必要性毋庸置疑。但一些案件卻常常令人困惑:不答應被告人求愛,被害人有過錯嗎?被懷疑有外遇而否認並辯解,被害人有過錯嗎?如果答案是否定的,那麼,殺害被害人的被告人“罪輕一等”的根據,究竟在哪裡呢? (李曙明)  (原標題:情感糾紛豈是“免死金牌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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